美國國會通過了一項涵蓋網絡跟蹤的法律,作為《通信體面法案》的一部分網絡跟蹤的定義因司法管轄區而異。但通常情況下,該定義涉及使用互聯網或其他形式的電子通信,反復故意騷擾、威脅或傷害他人、團體,或組織。網絡跟蹤通常根據行為人和受害者的年齡來區分網絡欺凌。網絡欺凌的實施者和受害者一般都是未成年人,而網絡跟蹤通常是由成年人實施的
美國、澳大利亞和英國已經頒布了網絡跟蹤法律。網絡跟蹤的受害者會遭受嚴重的精神創傷跟蹤者可以通過電子郵件、互聯網,甚至在社交網站或聊天室發布威脅。跟蹤者還可以獲得隱私,關于受害者的個人信息,并利用這些信息在網上創建虛假的個人資料,或者用受害者自己的賬戶在互聯網上購買物品,這可能會使受害者感到尷尬或害怕。網絡跟蹤法規定此類行為是非法的一些國家,如澳大利亞和英國,已經制定了網絡跟蹤法律,在一般反跟蹤法律中加入了處理電子或技術手段跟蹤的條款,聯邦政府在《通訊禮儀法案》中對網絡跟蹤進行了規定。違反該法案的行為將被處以罰款和/或兩年以下的監禁。美國許多州也已頒布或正在考慮,網絡跟蹤法。在大多數情況下,網絡跟蹤法是根據最近對一般騷擾或一般跟蹤法的修改而制定的。然而,德克薩斯州通過2001年的《電子通信跟蹤法》頒布了單獨的立法跟蹤騷擾作為一種違法行為,在法律上可能是一種輕罪,可能被指控為輕罪或重罪,具體取決于司法管轄區此外,威脅越嚴重和/或行為越惡劣,犯罪行為就越有可能被視為重罪,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可判處一年以上的監禁。
根據犯罪者和受害者的年齡,網絡跟蹤通常與網絡欺凌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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