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可能需要在審判前確定被告的能力如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何時候對被告人的受審能力有疑問,就必須對其進行能力評估。對某人的能力提出質疑的一個常見原因是可能導致對某人來說,很難理解訴訟程序或妨礙辯護準備。智障人士也可能被視為無能力接受審判。
接受審判的能力與精神錯亂的辯護不同。在能力評估期間,心理健康專業人員與被告會面評估的目的是測試被告是否符合合理性標準,能夠理解訴訟為何發生,如何進行,以及訴訟可能產生的潛在后果。在某人放棄法定權利之前,也可以要求資格聽證會,確認個人理解這些權利以及放棄這些權利后會發生什么,當有人想認罪時,智力殘疾或精神疾病并不一定意味著某人的受審能力會受到質疑,也不意味著某人不能受審。只有評估才能確定這一點。然而,一些法院因審判那些似乎對訴訟程序缺乏了解的人而受到批評,這些人說,能力聽證會不夠廣泛或進行得不恰當。擔心能力聽證會的人也從另一個角度提出了擔憂可能被辯方用作拖延或拖延戰術。接受審判的能力有時被比作精神錯亂的辯護,但兩者是不同的概念。精神錯亂辯護是指在審判中被認為有罪的人使用的有資格接受審判。在這一辯護中,辯方辯稱,在犯罪發生時,被告精神不健全,不得因精神錯亂而無罪,因為被告沒有意識到其行為的影響。在這些案件中,被告在庭審時的精神狀態允許他或她咨詢律師,了解指控和訴訟程序,并參與審判
為了使個人能夠接受審判,他或她必須了解訴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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