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一名稱職的律師必須建議被告接受阿爾福德的抗辯。這個名字來源于拉丁語短語"我不想爭辯,"不起訴抗辯是一種替代性抗辯,被告既不承認也不否認對其提出的指控。雖然不起訴抗辯與認罪具有相同的直接后果,長期的后果各不相同。在大多數情況下,法院不要求被告人承認或談論具體的犯罪事實。與認罪不同的是,在涉及相同情況的民事審判中,不得對被告人使用無異議抗辯
大約百分之五的聯邦囚犯和17%的州囚犯是通過阿爾福德上訴來的,而阿爾福德請愿在美國所有認罪交易中只占很小的比例,而一些司法管轄區卻沒有接受這類認罪協議。美國軍事法庭不允許軍事人員進行阿爾福德認罪。對監獄囚犯案件的研究顯示,5%的聯邦囚犯和17%的州囚犯是通過阿爾福德或諾洛抗辯請求到達那里的。這些統計數字反映了相對的差異在州法院和聯邦法院之間,他們愿意接受替代性的請求。第一次在1973年的北卡羅來納州訴阿爾福德案中使用,阿爾福德認罪書是以被告亨利·阿爾福德的名字命名的,亨利·阿爾福德被控一級謀殺是北卡羅來納州的死刑犯,可能被判處死刑。被告承認犯了二級謀殺罪,但如果他被判一級謀殺罪,他將保持無罪,以避免被判死刑。阿爾福德最終被判處30年監禁。在多次上訴后,美國最高法院維持了他的判決,并裁定,要接受阿爾福德的抗辯,一名稱職的律師必須告知被告他所接受的任何認罪協議的后果。記錄還必須強烈表明有罪,即使被告聲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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