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確定適當的刑罰時會考慮個人的罪責罪責有多種形式。當某人故意犯罪時,這通常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罪責形式。例如,有人向某人開槍,意圖殺死此人。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以自由意志行事,采取了具有犯罪目的的行動。如果被告人也決心擁有充分的道德能動性,那么他有能力道德決定,他或她將被視為罪魁禍首。
偵探可以調查一個人在犯罪中的罪責程度人們也可能在明知可能導致犯罪的情況下從事活動,或從事眾所周知的危險活動,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期望他們知道并采取相應的行動。過失就是這種罪責的一個例子。再借用一下槍支例子,如果有人沒有把槍放在保險箱里或者沒有把槍鎖好,如果有人拿起槍開槍,就會被認為是疏忽大意,因為他或她允許可能導致犯罪行為的情況發生,并且應該知道沒有安全保護的槍會帶來危險
如果旁觀者受傷,選擇肆無忌憚地開槍會使某人受到懲罰。人也可以被考慮在內魯莽,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不顧風險,選擇了一種可能導致犯罪的方式。例如,出于娛樂目的在天窗外開槍可能會導致旁觀者受傷或死亡。如果發生這樣的事件,開槍的人將被視為有罪,因為她或他行為魯莽,在意識到危險的情況下選擇開槍。
非刑事殺人可能是正當殺人,就像自衛殺人一樣在某些類型的案件中,精神狀態是一個重要的因素,一個人可能會犯罪,但精神狀態不足以完全理解犯罪的性質或其行為的后果,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達不到罪責標準,這將改變起訴和量刑的方式如果有人魯莽駕駛,可能會發生兇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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