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損害的意義,是指民事訴訟中指定的金額反映因被告的行為而使原告遭受損失的訴訟。在某些地區,最高可判給的最高限額是不提出修改案件的動議。如果被告不出庭,并且對她或他作出缺席判決,判決的金額不能在某些情況下,這一數額也適用于確實經過審判的民事案件;否則,被告在法庭上被判給的賠償金高于訴訟中最初指定的金額,這可能會受到有效的懲罰。原告通常會把被告的賠償金定得很高,他們可能很清楚全額不會得到獎勵,但是,把標準定得很高,這就留下了談判的空間,并可以鼓勵陪審團作出高賠償。在某些領域,律師在指定一個最高賠償額時受到限制,以避免出現索賠額很高、被告人支付的賠償金遠遠超過實際損害賠償金的情況。當原告可以證明在庭審開始時數額定得太低有許多原因可以將賠償額定得低于應有的數額。例如,有人可以要求賠償因車禍造成的汽車重置費,也可以要求賠償金以支付醫療費用,但后來才知道與車禍有關的醫療問題更嚴重,需要更多的治療在這種情況下,她或他可以提出一個動議,提高廣告金額,以便陪審團可以裁決一個更適當的數額,鑒于情況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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