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權利法案》第六修正案涉及陪審團審判和被告的權利。在美國,美國憲法,特別是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保障了一個人與原告對質并了解任何針對他的證據的合法權利,但是移民聽證會不受此保護,1996年《反恐怖主義和有效死刑法》頒布后,秘密證據在這類聽證會中的使用大大擴大,秘密證據可用于移民聽證會,其中針對被告的證據是保密的,不能在公開聽證會上安全披露。在本法通過后的幾年內,秘密證據在許多案件中被使用,導致許多個人被拒絕合法入境或美國公民身份,并經常導致這些人被美國政府拘留,沒有人能確保證據的準確性或適用于聽證會例如,在一些情況下,證據被發現是由被告的前情人拋棄,或是傳聞,甚至是雙重傳聞,沒有確鑿證據。在對一些被拘留的移民進行更深入的調查后,釋放了對他們不利的秘密證據,這是兩黨共同的努力從1999年開始,隨著秘密證據廢除法案的起草,該法案開始停止使用此類證據。該法案于2000年重新實施,但最終在2001年9月11日針對美國的恐怖襲擊和《愛國者法案》通過后消失,這進一步允許政府官員在移民案件中繼續使用秘密證據,但仍在努力停止使用此類證據,或至少允許這些案件中的被告有一名律師獲得安全許可,代表他們的利益并審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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