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氣球和其他無動力飛行器受《聯邦航空條例》管轄。第三章由第400至1199部分組成,其中涉及商業空間運輸的所有規定,如機場和商用飛機。第1200至1299部分構成第五章,這是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的指導方針。第六章總結了第1300至1399部分的聯邦航空法規,其中特別涉及航空運輸系統的穩定。
即使是小型航空工業企業,如作物除塵服務,受聯邦航空局法規的約束。在聯邦航空條例的數千條法規中,有些部分更受歡迎,并且與許多外行和飛機運營商相關例如,第25部分討論了運輸類飛機,它規定了"適航性"或大型飛機的標準。第25部分進一步細分為子部分,詳細討論了每一個因素,例如飛機的飛行、結構,第71至73部分討論了有關空域的所有相關規則和信息。在這里,讀者可以了解禁止空域、空中交通路線以及影響或阻礙通航空域的一些物體。要了解學校和其他認證機構的信息,請瀏覽第139至147部分。在這里,聯邦航空法規描述了聯邦航空局認證的程序和要求。機場、飛行員學校、培訓中心和維修站等機構可以找到獲得證書所需的所有必要信息。FARs甚至將航空保險納入第198部分,在戰爭和事故的情況下。聯邦航空法規的目的是為飛機操作員和乘客提供安全和保護。這些指南限制了有害活動。聯邦航空法規在保護美國國家安全免受恐怖襲擊方面變得更加重要。
聯邦航空法規管理美國商用和私人直升機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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