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10英畝(40,000平方米)或更大的池塘被認為是一個巨大的池塘。來自這樣一種文化,即公眾可以被拒絕使用淡水池塘,這對有著平等主義思想的美國人來說很重要,在他們的新家里,這種不公平現象不會長期存在。此外,在公共土地上狩獵和在公共水域捕魚的權利保證了這一點他們永遠不會依賴皇室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貴族生活,他們制定了10英畝(4萬平方米)的淡水池塘標準,以界定公共水域,并保證公眾使用這些水域的權利;在現代,這些法律要求,如果一個大池塘完全被私有財產包圍,那么必須允許公眾合理地進入池塘。大池塘的自然表面面積至少為10英畝(40000平方米),或者在過去已經證明是這樣的大小,這是大池塘法的一個關鍵細微差別例如,如果可以證明一個現在是11英畝(44000平方米)的池塘被人為地從7英畝(28000平方米)擴大,那么它將失去它作為一個大池塘的地位,并且它周圍土地的所有者可以限制進入。另一方面,一個水體自然生長到表面積大于或等于規定的表面積也被認為是一個大池塘。這項法律的一個有趣的方面是,這些類型的池塘中的水是所有人都可以使用的。1890年,一個磨坊業主提起了一場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訴訟,他起訴阻止從大池塘取冰,為養活法院的判決是,水是公共財產,不能阻止任何公眾成員使用或使用,即使這樣做影響了其他人對水的商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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