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連帶責任下,游樂園可能必須為客人的傷害支付費用,即使公園只承擔部分責任。主要有三種責任。第一種是共同責任,發生在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對一項義務的全部責任。一個共同責任的例子是當一個丈夫和一個妻子購買了一輛車,他們的名字都在購車貸款上。如果丈夫或妻子去世,尚存的人仍將對貸款的全部金額負責。第二種責任被稱為連帶責任,意思是說所有當事人都要分別承擔責任。在連帶責任中,每一方只對各自部分的損害或義務負責。如果兩個人被判犯有造成損害的罪,但法官或陪審團認定一人只對損害的20%負責,連帶責任是前兩種法律責任的結合,在這兩種法律責任中,責任方可以作為一方當事人或個別當事人承擔責任然而,如果一方當事人被認定負有責任,那么所有的當事人都要對任何和所有的損害承擔全部責任,這使得許多反對連帶責任制度的人把它稱為"財大氣粗"的規則,因為它常常鼓勵當事人尋找并起訴有能力支付損害賠償金的被告,不管責任。在美國的一個眾所周知的案件中,一個大型游樂園被迫賠償在公園里受傷的客人的86%的損失,盡管公園被認定對原告的傷害只負有百分之一的責任。原告本人應承擔14%的責任她的傷害和她的未婚夫被認定有85%的責任。由于原告的未婚夫無法支付損害賠償金,游樂園是被認定負有責任的唯一有償付能力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百分之一和原告未婚夫的百分之八十五。侵權法改革的倡導者經常以這個案例作為證據,證明必須取消連帶責任制度,因為游樂園支付了絕大多數的損害賠償金,特別是當原告有能力保護其中一方的共同損害時,特別是當一方有能力賠償另一方的損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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