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遺囑認證法針對無遺囑死亡,無遺囑的意思。《統一遺囑認證法》第一條涉及跨國界的管轄權問題,如審判地和法規解釋。有關遺囑和無遺囑死亡的規定,即一個人死后沒有留下遺囑,第三條包括遺囑認證和程序管理的程序規則。居住在死者居住地以外國家的遺囑執行人對遺產的遺囑認證載于第四條。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人的授權書和監護規則在第五條中提到。第六條涵蓋了管理非遺囑認證財產轉移的程序,如銀行賬戶和人壽保險單。最后,第七條包含了管理信托和受托人義務的規定。統一遺囑認證法典是1969年由全國統一州法律專員會議與美國律師協會共同起草并通過的。它們代表了這兩個機構為實現關于無遺囑、遺囑和信托的各種國家法律的標準化、澄清和現代化自1969年以來,《統一遺囑認證法》已經進行了多次修訂。為了在美國遺囑認證法的實踐和管理上建立一致性,人們希望美國50個州都能采用統一遺囑認證法。但事實并非如此;截至2010年初,只有16個州完全批準了統一遺囑認證法,其他34個州也采納了其中的一些部分,UPC未能成功地在美國各地建立統一的遺囑認證法規。與統一遺囑認證法規規模相當的復雜而重要的一攬子立法可能難以頒布。一些州正在通過零碎的立法逐步使其州法規與UPC保持一致。在其他州,擔保公司和律師都在積極反對統一遺囑認證法的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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