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共體商標是一種在歐盟任何成員國都有效和可執行的商標。在歐洲,商業活動經常跨越國界在一個國家銷售的品牌通常也會在附近的其他國家銷售。商標所有權的一個主要好處是能夠向消費者發出商品和服務的原產地信號。傳統上,商標所有者必須在每個歐洲國家的商標局注冊商標,才能使用他們的商標在整個歐洲大陸統一。共同體商標改變了對歐盟成員國的這一要求。共同體商標允許商標所有人只需一次申請就可以有效地獲得多個國家的注冊,因此有時被稱為"歐盟商標"歐共體商標是1993年歐盟指令(EC)40/94(1993)授權的,第一批共同體商標于1996年發布。當然,在此之前,商標在歐洲國家一級存在了很多年商標的本質就是排他性,這意味著,如果一個共同體商標在國家一級已經存在,那么沒有人可以注冊它。即使是在一個歐盟國家注冊一個商標,也可以禁止同一商標申請共同體商標。共同體商標是通過歐盟協調辦公室授予的在內部市場(OHIM)中,其官員在批準或拒絕申請之前考慮現有商標所有人的事先注冊和反對意見。申請可以直接發送給位于西班牙的OHIM,也可以提交給任何國家商標局轉發給OHIM,共同體商標申請必須遵循一個固定的形式,包括兩種語言的申請。第一種語言可以是歐盟的任何官方語言;第二種語言必須是OHIM的五種官方語言之一。OHIM的拒絕并不一定意味著商標不能在歐盟使用。共同體商標申請可以在任何成員國轉換為國家商標申請。轉換要求申請人單獨提交申請申請注冊的每個國家辦事處,通常需要支付單獨的申請費。如果獲得批準,一個共同體商標的使用壽命為10年,并且可以續期。申請者不必是歐洲人就可以注冊或獲得共同體商標。許多國家認可的商標,包括美國和加拿大許多耳熟能詳的品牌,都被授予社區商標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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