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應公平公正地適用于所有人人民。無論誰在法庭上,法官都被要求公平公正地運用法律。但是,他們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法官決定應該接受什么樣的證據,包括允許誰出庭作證;處理在案件中提出的動議;如果某人被定罪,則作出判決有規則來管理所有這些過程,允許法官考慮手頭的個別案件并做出公正的裁決是有一定余地的。
濫用自由裁量權是上訴法院在審查下級法院裁決或行政機關裁決時適用的司法審查標準。如果法院適用了錯誤的法律或行為顯然是非法的,例如壓制本可以提供重要信息的證人,這是濫用自由裁量權。同樣,如果法院作出裁決,但不能以證據支持該決定,或以不合理或不合理的方式行事,這可以被認為是濫用自由裁量權,不必為了證明濫用自由裁量權而出現惡意,有時這是一個無辜的錯誤法官可能沒有意識到證據的重要性,例如,或者可能不熟悉一個先例,該先例為解決某一特定的法律難題確立了不同的方式。法官也可能會根據固有的偏見行事,并意識到他們沒有公平地適用法律。高級法院需要看到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明確證據,例如對類似的罪犯適用不平等的判決,或者有明確證據表明證人被非法排除在案件之外。高等法院權衡了維護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必要性和確保所有人都能獲得公正審判的同等重要的需要。如果下級法院的行為確實表明濫用自由裁量權,其裁定將被推翻,有必要重新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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