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任何一名合伙人因其是合伙企業的成員而在合伙企業之外賺取金錢,則這被視為違反了信托義務。違反信托義務的行為可能以多種方式發生,所有這些都與受托人的要求有關。例如,在委托人明確知情和同意的情況下,受托人不得從這種關系或關系存在的事實中獲利。例如,如果房地產代理是客戶的經批準的IRA托管人,該客戶想要為IRA購買不動產,則房地產代理不得參與銷售或從中獲利;他只能為IRA所有者的利益保管房地產。這并不妨礙受托人收取服務費受托人必須經常處理潛在的利益沖突。當一個受托人的客戶的利益彼此不一致時,就會出現這種情況當這種原因出現時,受托人必須在客戶之間或在客戶之間作出選擇,但不能試圖向有沖突需求的客戶提供服務,從而使對一方履行義務會損害另一方的利益,試圖與有沖突的客戶保持信托關系是違反信托義務的行為,將任何人的利益置于委托人的利益之上也是違反信托義務的行為。例如,對客戶負有信托責任的財務顧問,可能會把客戶的資金投資于證券,因為這會給朋友帶來傭金。投資是否對委托人有利無關緊要;事實上,由于委托人的利益從屬于其他利益而違反了信托義務。一個有趣的事實是,在美國,信托責任通常不適用于股票經紀人和客戶之間的關系,美國股票經紀人必須提醒他們他們的利益可能并不總是一致的。在美國法律中有無數的案例支持股票經紀人免除這一責任。當有違反信托義務的行為給受托人帶來利潤時,將利潤留給受托人是不合理的,即使沒有違反具體的法律,通常的救濟辦法被稱為推定信托。在這個例子中,推定信托將包括保護利潤,直到利潤可以轉移給委托人為止。信托責任關系可能更復雜。商業伙伴被視為負有信托義務比如說彼此如果任何一個合伙人因為是合伙企業的成員而在合伙企業之外賺錢,那就被視為違反了信托義務,但是,在這種情況下的補救辦法是利用推定信托在合伙企業內公平地分享利潤。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也可以被視為對彼此和對公司負有信托責任各國的信托義務各不相同,信托義務是英國普通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在澳大利亞也受到高度重視,美國賦予受信人更多的解釋義務的余地,當然,這也免除了股票經紀人的責任。加拿大的標準介于美國和澳大利亞的標準之間。盡管存在差異,但信托義務的概念是世界范圍內法律的基本標準,而且這種差異更多地延伸到違反時的制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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