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條款是假定存在于合同中的條款,即使它們是法律對默示條款的承認考慮到某些詞和短語是常識,不需要在合同中詳細定義。它還假定當一個詞有多個含義時,所用的含義在上下文中是最合理的。例如,如果產品是按英尺或米出售的,這意味著測量將是12英寸(或0.3米)的增量,而不是與賣方身體部分的比較。在貨物銷售合同中,可以合理地假定賣方擁有或有權出售該財產。進一步假設的是出售即為出售。對這些默示條款的承認為法律保護,使其免受遺漏和虛假陳述的欺詐。通常,涉及違反默示條款的案件通過民事或普通法院處理。在少數情況下,可能會發生刑事指控。例如,在房地產法中,假定出租房屋是可以居住的。小規模違反這些條款的行為通常會受到經濟制裁。如果這些違反行為是嚴重疏忽或大規模存在的,那么違法者可能會根據各種版本的"貧民窟領主"法律受到起訴。承認不成文條款的法律在必要時,與大多數其他法規相比,這是一個固有的問題,因為一個人的常識可能不適用于另一個人默示條款也可以非常廣泛地建立在一個地區的社會規范之上,因此地區之間的連續性是不可預測的。許多國家已經采取措施規范不成文條款的實施,特別是在銷售合同方面,英國在1979年修訂了《貨物銷售法》,成功地編纂了許多默示條款。此后,該法又多次修改,以納入新的條件和產品。許多其他國家,包括加拿大、美國和法國,也采用了類似的法律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合同中明確規定了默示條款,則可以使其無效。一般來說,這些合同涉及不尋常的定義或條件。如果默示條款的遺漏會使合同非法,則不能放棄默示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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