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臥底警察接近吸毒者并提供毒品,誘捕很可能不會起到防御策略的作用。盡管存在誘捕辯護,很難證明。誘捕不包括執法人員僅僅為某人提供犯罪機會,如果此人是可能犯罪的人,無論是否有執法人員的幫助,也就是說,如果一名吸毒者被秘密執法人員接近因為被告很可能從任何人那里購買毒品,所以誘捕不太可能作為辯護,包括主觀精神狀態測試和客觀行為測試。證明誘捕辯護的第一個測試是針對被告本人,問題是被告是否有犯罪傾向這是一個主觀的測試,考察了許多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往往是被告的犯罪史,或者沒有犯罪史。如果被告以前從未被逮捕過,那么他或她更有可能說服法庭他或她沒有犯罪傾向。第二個測試被認為是客觀的測試的重點是執法人員的行為。當執法人員的行為或行為會導致一般守法公民犯罪時,則可以認為是誘捕。雖然這被認為是一種客觀的測試,究竟什么樣的行為會促使一個守法的公民去犯罪,這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美國最高法院已經將誘捕定義為包括主觀精神狀態測試和客觀行為測試。雖然辯護是有效的辯護,但證明它可能很困難。咨詢如果正在考慮辯護,則建議有經驗的刑事律師。
誘捕辯護方聲稱被告犯下了罪行,但如果不是執法人員的行為,他們就不會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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