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宣誓在作證前說出真相。性格在決定可信度方面起著重要作用。當一個人提供證詞時,確定她是如何獲得信息的很重要。為了使一個人的證詞被認為值得信任,通常需要保證對方是誠實的。這樣的結論很難得出,例如,一個人知道一件事是因為她參與了非法活動,或者她有不誠實行為的名聲。可信的證人是有能力的人。這意味著他應該知道他在說什么。在很多情況下,有能力的證詞來自于目擊事件。如果目擊證人與任何一方都沒有關系,那么她的可信度可以提高。例如,一位女士走在街上觀察到一場車禍,她可能比那些和司機一起乘車的朋友更可信。這是因為最可信的證人是那些沒有任何得失的人和那些沒有理由提供欺騙性證詞的人。不誠實和不稱職并不是唯一的一個人可能不是可信證人的原因。原因可能是一個人沒有資格提供某些信息。對于某些證詞,證人的可信度取決于他們對特定話題的了解程度或他們的專業經驗例如,在一個案件中,關于某些沙龍產品的不良影響的爭論可能最好得到有執照的美容師和醫學專業人士的支持。隨機購買該產品的消費者的證詞可能不太可信。可信的證人并不總是需要對法庭上爭論的事件有第一手的了解上面的例子提供了一個例子,說明并非所有的證詞都是以事實為依據的。專家或行業的證詞通常是基于意見和一般性的,這些意見和概括可以用來支持或反駁案件當事人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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