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郡法院都有幾名法官審理案件。英美法系是在英國建立的,在大多數情況下,"郡法院"一詞指的是英國或愛爾蘭的地方法院。該詞在其他以普通法為基礎的國家也有共鳴,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印度的部分地區。然而,在這些國家,這種情況更可能發生縣法院通常被稱為巡回法院或高級法院,通常是指一個指定的縣。例如,被稱為"中央縣高級法院"的建筑物是一個縣法院。
訴訟開始于地方法院。縣法院數量眾多,通常每個城市或鎮至少有一個在法院里發生的最重要的事情是在審判中解決糾紛。然而,在一個縣法院里發生的遠不止法律辯論。作為一個整體,縣法院系統是法庭準入的第一層居民之間或與企業或公司發生糾紛時,必須首先將其爭議提交至至少一方居住的地方的縣法院。首先,向縣書記員提出投訴。書記員收到投訴后,為其分配一個案卷編號,大多數縣法院都有幾個法官來審理案件,當一個縣法官被指派審理案件時,他或她會聯系當事人和他們的律師召開預審會議,以及安排開庭日期。所有這些會議都是在縣法院的房間里舉行的。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對在縣法院審理什么樣的案件有不同的規定。有些縣法院設有交通和小額索賠處,以處理更多的小事。這取決于地點和在現有設施的情況下,法院可能同時處理刑事和民事訴訟。在小型地區,尤其是農村地區,縣法院通常僅限于民事案件,搶劫和殺人等犯罪案件在較大的地區提交給縣級或地區法院。在美國,只有大多數縣法院聲稱不能接受援引聯邦法律或國家法律的權利主張。美國法律體系是州制定的法律和聯邦授權法律的交叉點。縣法院通常只能受理州或地方法律糾紛。任何涉及聯邦權利的索賠,以及將美國政府列為當事方的任何主張,一般都必須提交指定的聯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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