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大陪審團不每天開會。與聯邦法院召集的大陪審團一樣,州大陪審團的工作是確定是否有可能有理由起訴一個人或一群人。這不同于審判陪審團,大陪審團通常負責決定一個人是否犯了罪。大陪審團聽取證詞,決定是否應該首先起訴一個人。大陪審團也可以審查證據,作為調查是否犯罪和決定誰應該被起訴的一部分一些批評人士認為,檢察官可以濫用大陪審團制度。在美國,每個州的法院系統都可以使用大陪審團,盡管有些可能不會定期召集大陪審團。還有一些國家也使用大陪審團。但是,他們并不被稱為州大陪審團,除非國家有稱為州的分支機構,而且這些分支機構有使用大陪審團的法院系統。
大陪審團通常只在嚴重犯罪案件中成立。通常,州大陪審團的規模不同于國家大陪審團。例如,在美國,大陪審團通常至少由16人組成,但不超過23人州大陪審團的規模通常取決于州。例如,一個州可能會召集16名陪審員,而另一個州可能需要18名陪審員。有些州規定了一個范圍,比如12到16名陪審員,而另一些州可能允許幾個不同規模的陪審團,如11或19名。通常,州大陪審團不這樣做每天開會。這不同于審判陪審團每天開會直到作出裁決。有時州大陪審團可能每周只開會一次,每隔一周,甚至每月一次。在某些情況下,州大陪審團只會偶爾召開會議。例如,只有當一個州檢察官有一個他想提交的案子的時候才會召開。有趣的是,州大陪審團的召開頻率并不決定陪審員在法院系統中任職的時間長短。陪審員的任期取決于所涉州。一個州的陪審員可以只任職一個月,而另一個州可能要求其陪審員服務一年。
在美國州法院系統可以任命一個大陪審團來審議州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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