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國家,分層所有權的性質類似于美國的公寓建筑。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州引入了第一個分層所有權1961年在威爾士。后來在澳大利亞所有其他州以各種名義使用它,在隨后的幾十年里,該國一直處于這類物權法的最前沿。政府官員定期分析有關階層所有權的新數據,試圖解決公寓和公寓業主的需求以及公共生活安排帶來的獨特挑戰。階層所有權將不動產劃分為多個部分和公共區域。公共區域被定義為公寓、公寓或生活單元本身,而公共區域包括建筑周圍的部分土地和結構內共享的公共空間。在建筑內部,公共區域可以是電梯、大廳、停車場、樓梯,或所有居民使用的任何其他鄰近區域。然而,公共區域通常不由地層所有權明確指定。相反,只有在測量員將地產細分為地塊后,才稱為公共區域,這些共享空間是土地分割后留下的區域當然,某些公共區域或公共區域的一部分屬于居民的私人土地是正常的。在這種情況下,公共區域仍然被視為公共空間,不受擁有該地段的居民的單獨控制。一旦根據法律登記了階層所有權,它有一個由管理人員組成的委員會,共同監督其順利運作。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為物業的整體功能起草和修訂政策。在委員會制定新政策或更新現有政策后,志愿的"辦公室負責人"負責確保新規則得到遵守,委員會和辦公室負責人都接受專業行政聯絡人的建議,這種聯絡人通常被稱為法人團體經理或階層管理代理人。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