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聲或令人討厭的行為可能被視為對和平的破壞有君主的英聯邦國家。從歷史上看,國王或王后的和平是一項權利,應該擴展到所有生活在君主政體中的公民;擾亂和平被認為是對君主的擾亂,也是對國家尊嚴的侵犯。在一些君主國,這些法律實際上相當普遍嚴格的,正如英國用來鎮壓各種活動的公共秩序法案所示。
嚴重破壞治安的事件可能會導致執法人員的逮捕。可能被視為破壞和平的事情包括打架、大聲唱歌、喝醉和擾亂治安,在一些國家,這種行為必須構成某種威脅,而不僅僅是令人不安,它還必須引起人們對自身安全的擔憂。在其他國家,通常大聲、破壞性或令人討厭的行為可能會成為執法人員警告或逮捕的理由,在某些情況下,違反和平法可以用來鎮壓沒有許可證的示威游行這里的論點是,當游行被允許時,社區有時間準備,而這一事件不被視為法律上的騷亂,因為它是按安排發生的。然而,自發或未經許可的示威可能會對安全和舒適造成威脅,因此可能會因違反和平法而解散,視國家而定。在某些情況下,擾亂治安的人可能會被拘留。這通常是在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進行的,例如醉酒的人在街上游蕩。人們也可以被罰款或命令從事公共服務,作為對破壞治安的懲罰,這種懲罰通常發生在多次警告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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