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媒體是最有可能在法庭之外提出不當行為指控的媒體之一。在法庭上,指控是一種正式的指控,將在審判過程中加以探討。在許多地區,舉證責任在于提出指控的一方,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必須證明指控是真實的,而辯方則試圖證明事實并非如此。雙方可以傳喚證人并提供證據支持他們對案件的解釋,當審判結束時,這樣做的目的是使案件具有足夠的說服力,使法官或陪審團相信。
指控通常涉及嚴重犯罪,包括謀殺。法庭外,報紙和其他新聞媒體通常最有可能提出指控,在新聞調查的基礎上斷言事實信息。有時這些指控后來發展成法律案件,比如電視臺暗示有人違法。在其他情況下,這些指控旨在引起人們對社區問題的關注,而這些問題沒有得到足夠的報道在這些案件中,指控中討論的行為在技術上可能是合法的,但在倫理上是有問題的。媒體必須謹慎對待指控是如何被誣陷的,以及如何報道被指控犯罪的人。如果人們認為報道有誤或損害了他們的利益,他們可以提起訴訟聲譽。例如,在報道謀殺案審判時,媒體不能說"兇手在法律小組的建議下選擇不出庭作證",而必須說"被指控的兇手……",以強調審判尚未結束,被告只被指控無罪。在作出指控之前,人們通常被強烈鼓勵收集事實和信息來支持這一點。如果有人一再提出毫無根據的指控,將來的指控可能沒有那么重要,即使這些指控實際上是基于可證實的事實。
被告不能被迫在自己的刑事訴訟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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