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可以通知下級法院停止審理案件。該令狀通常由對下級法院有權的上級法院簽發。法院簽發禁止令的一個原因是如果它認為下級法院因此,在法庭審理的案件中,他們通常都是為了避免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出現超出其管轄權的案件。因此,他們在審理案件時,通常不應超越法院的管轄權發出禁止令,讓他們停止處理特定案件。
如果一項決定將使合法權利失效,高級法院可以發出禁止令。發出這種令狀的另一個原因是法院不按照正常程序規則運作。正如超越管轄權的法院一樣,不按照程序進行,會損害法院判決的效力。參與審判的人可以以后以審判不適當為理由對判決結果提出異議,因此該判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一項判決將使一項法定權利失效,高級法院可以簽發禁止令。所有這些情況都是相對罕見的,因此有必要或適當發出禁止令的情況非常罕見當法院發出這樣的令狀時,它必須提供關于發出令狀的原因的信息,而這些信息可能被用來反駁以令狀錯誤簽發為理由的停止令。法律體系是有意分層構建的,以保護公民的權利和法律體系本身的完整性。案件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越高,一個法院擁有的權力越大。這使得人們在起訴或上訴案件時可以通過多層權力,每一層都有不同角度的審查,以確認案件得到妥善處理。上級法院可以向下級法院發出其他命令,強制下級法院采取不同的行動,如果法官上級法院有理由認為下級法院的行為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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