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可以選擇通過簽訂婚前協議來推翻婚姻制度,明確他們希望如何處理他們的遺產。一種財產所有權制度是獨立的,婚姻雙方分別持有財產,并通過婚姻和分居的方式保留對財產的所有權。這可以使遺產的分割變得簡單。如果一方死亡,該人的遺囑規定了財產在繼承人之間的分配方式,配偶可以被列為繼承人,也可以被列為遺產的唯一繼承人。
婚姻制度的定義因轄區而異。另一種選擇是權責發生制,即人們在婚姻期間分別獲得和持有資產,但他們在分居后被視為共同財產,這反映了這樣一個事實:婚姻使這種收益成為可能;例如,一個賺了很多錢的人可能在接受教育和發展事業的同時得到了另一方的支持在這種關系中,管理家庭而不是工作的伴侶在婚姻結束時不會一無所獲,因為對合伙企業的貢獻而得到補償,婚姻中所有的財產都被認為是共同所有的。當一方死亡時,另一方自動繼承所有遺產,除非遺囑中有明確規定。如果分居和離婚,遺產將被平均分配,盡管一對夫婦可能會做出另一種安排。在一個地區準備結婚的人會被要求在婚姻財產制度中做出選擇,但他們可能會想咨詢會計師或財務顧問。這有助于單獨或作為夫妻獲得建議,因此,關于財產的決定是可以謹慎和考慮的,如果夫妻發現婚姻制度的選擇有限或不適合他們的伴侶關系,他們最終可能會決定婚前協議以滿足他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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