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其他警察是主要證人時,原告可能很難證明警察的暴行。警察暴行或過度暴力的定義因司法管轄區而異。在一些國家,使用武力,即使是致命的武力,也很少受到質疑。在美國,對于什么是過度使用武力并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一個可能的定義是看警官是否合理地認為為了達到合法的警察目的而使用武力是必要的。使用武力是一個高度主觀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事件的每一個細節產生對武力的需要。
警察的暴力行為可能是身體上的,也可能是口頭上的。對警察的暴力行為的索賠通常由執法機構自己進行內部調查,然后原告才可以提交實際的法庭案件在許多司法管轄區,這是向法院提出正式申訴的先決條件。然后,內務司將進行徹底調查,并提交自己的報告,以及關于該官員是否過度使用武力的結論。關于該警官沒有實施警察暴行的結論并不妨礙原告追訴在法庭上的案件。當使用武力時,警官無疑會聲稱當事人是在拒捕。任何與此相反的視頻或證人證詞都將有助于證明警察的暴行。如果目標是武裝的,那么警察幾乎總是有理由使用額外的武力,即使被調查者實際上沒有使用武器。警察使用的武力數量將是案件中最大的問題,通常也是決定性因素。醫院報告、x光片、受傷照片,當然,當證明一名警官實際使用的武力是不必要的,并構成警察暴行時,證人證言或視頻是非常寶貴的。
警察暴力是指對另一個人過度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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