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樹之果"可能用于非法審訊由于對毒樹果實的擔憂,執法機構對他們的代表進行了廣泛的證據收集協議培訓。沒有一個執法機構希望因為證據不可接受而輸掉一個案件或使案件不受審判。執法人員學習如何收集證據以及如何合法地進行搜查、審訊和其他活動,以避免在非法活動中發現和玷污證據。另一方面,公民在接受法律教育時,可以保護自己不受可能損害其權利的非法執法行為的影響。
如果一個人的憲法權利在審訊過程中受到任何形式的侵犯,那么在審訊中獲得的任何證據都不允許在審判中使用。美國最高法院在1920年Silverthorne Lumber Co.訴美國的案件中暗示了這一原則,被告辯稱,本案使用的會計信息是非法查封的,因此無效這個案子開創了先例,為其他案件和"毒樹之果"一詞的最終出現奠定了基礎。
證據規則可能相當復雜。有些案件中,根據毒樹理論,通常認為不可采納的證據可能會被法院接受案件適用于通過法律手段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來的證據;第二種情況適用于與非法行為只有微弱聯系的證據;如果能夠證明這種聯系是脆弱的,證據是可以被允許的,當證據與獨立的、合法的調查手段相聯系時,證據也是可以被允許的。證據規則會變得相當復雜,當律師們努力壓制或承認證據時,他們常常利用這一點。毒樹之果是律師們可以用來試圖和爭辯證據不應提交法庭的幾種工具之一。由于搜查和扣押在美國尤其有爭議,能夠成功證明搜查是非法的律師通常可以壓制所得到的證據。如果一個案件的大部分是基于這些證據,那么它可能會被駁回。
通過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在法庭上可能不被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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