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傳票要求接收人交出所要求的文件,并在某一天將其提交法院。傳票中指定的一方承擔的責任通常是雙重的除了交出所要求的文件外,當事人還應在指定的日期和時間親自將其送交法院。原因是,當事人可能會被要求以口頭供詞期間所作的宣誓證詞的形式提供進一步的有關資料。在某些情況下,《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27條允許被傳喚方放棄口頭審查,只需出示要求的文件。
在某些情況下,被傳喚方可以放棄口頭審查,只需出示要求的文件傳票的送達必須通過專人送達傳票中指定的一方,或者,如果涉及公司、非營利組織或聯邦機構,則必須通過法律代理人或代表進行送達。如果沒有遵循適當的程序,則視為送達不完整和無效。任何人年滿18歲但不是訴訟當事人的人可以送達傳票,也可以由美國司法部官員送達。傳票可以在美國任何州或地區送達。此外,《美國法典》第28編第1783節(原711節)允許向外國的一名或多名人員送達傳票。傳票送達后,反對方律師隨后可向法院提出動議,要求撤銷、修改或撤銷出庭令。在某些情況下,律師可尋求保護令,以防止傳票在同一方當事人身上重復,或確保相同文件的安全。在下列情況下,這類動議很可能獲得批準:法院裁定,所要求的文件無論出于何種原因都不可受理,或者如果可以更適當的方式獲得資料,而這種方式不占用法院的時間或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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