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人可以同時擔任照顧者和監護人親愛的人。形成監護權的法律程序因司法管轄區而異。然而,總的來說,向受監護人居住的司法管轄區內的法院提交訴狀。提出申請的人通常是對監護人的福利感興趣的家庭成員或養老院管理人。
長期護理機構(如療養院)的人可能需要監護人管理他或她的事務。在決定是否授予監護權之前,法院通常會命令對受保護人進行醫學評估。法院也可以指定一名訴訟監護人,一名中立的當事人,向法院提供對受保護人的獨立評估。如果受保護人對保護權提出異議,則進行審判在審判過程中,法庭通常在決定是否任命監護人之前聽取證詞和審查證據如果法院命令保護人,通常會簽發一份授權書,允許監護人代表保護人做出財務決定。一旦這封信發出,遺產管理人失去了處理其財務事務的權利。如果法院認定遺產管理人不再需要財政援助,法院可以終止對遺產的管理。通常情況下,遺產管理人必須對遺產所有資產和代表遺產管理人進行的任何支出進行會計核算。可能要求保管人每年向法院提供所有金融交易的賬目。此外,保管人通常被要求清點保管人的所有資產,并向法院提供一份盤存報告。保管人通常因其職責而得到補償。費用通常來自于保管人的財產,通常接受法院的監督。保管人通常與監護權。監護權通常是在一個人需要幫助管理其個人事務而不是財務狀況時形成的。例如,監護人通常對無行為能力的人的醫療護理或生活安排做出決定。
監護人可以執行諸如支付賬單之類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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