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法通常不包括口頭流言。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誹謗法是誹謗法的一個子集。這些法律與誹謗法與誹謗法的區別在于前者保護名譽和道德不受損害,后者在口頭陳述中保護名譽和道德品質不受損害。誹謗有民事處罰,受害人在民事法院有法律追索權。法院可以在誹謗訴訟中判給懲罰性賠償。
誹謗法是一種誹謗法。誹謗本身就意味著拉丁語,指的是直接誹謗某人名譽的書面文字。為了使原告在誹謗案中獲勝,陳述必須是不真實的。原告不必要求特別賠償,只需滿足誹謗的要件。例如,如果一家報紙刊登了一名當地商人謀殺了他的妻子,并且符合證明誹謗案所需的條件,那么原告將獲得損害賠償無論陳述有多糟糕,原告往往必須證明該陳述對其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因為誹謗法是侵權法的一種形式。
誹謗法保護人們免受報紙上刊登的關于他們的虛假陳述的損害,在拉丁語中是指隱藏,意思是書面和公開的聲明會根據聲明的內容和讀者的理解而損害聲譽。與誹謗本身不同,原告必須要求特別損害賠償金,并在誹謗訴訟中經常要求提供額外的事實。原因是誹謗法中的誹謗行為往往比誹謗本身更為主觀,這是直截了當的。例如,一家報紙刊登出生公告,聲稱桑德拉·威廉姆斯梅因街是一位驕傲的母親,但桑德拉是一位16歲的虔誠基督徒,報紙的本意是寫另一位住在第二大街的桑德拉。錯誤是誹謗,因為桑德拉是未成年人,公告可能暗示她濫交,畢竟不是一個虔誠的基督徒。
誹謗發生在一個人做出虛假的書面聲明,意圖傷害另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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