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占有資產的債務人在對破產作出最終裁決之前仍然控制著資產。特別是當第11章被提交時,公司有希望重組其債務,使其再次有償付能力。某些事情可能會使這一點變得非常困難,比如失去公司需要制造的設備產品,失去運輸以交付產品,或者沒有其他維持企業運轉的重要物品。這里的障礙是,借錢來償還這些東西的債權人想要得到償付,如果他們堅持這樣做,債務人占有的時間不會太長。在律師的幫助下,在法院的判決下,占有的債務人可能會提出一個很好的論點,即某些東西必須保留,而且只要文件繼續歸檔,債權人通常無法收回任何東西。一旦一個案件定案和重組,有占有財產的債務人有幾種方法可以滿足某些債權人的要求,其中之一是為占有物支付減少的金額,例如,債務人可以通過支付任何物品的市場價值來滿足債權人的要求另一種選擇是將支付金額改為較低的金額,并修改現有信貸協議的條款。提交第11章的人也被稱為占有債務人,因為這表明了法院如何處理最初的申請。有時,當公司宣布某些類型的破產時,公司的任何資產都是由法院指定的受托人接管和管理的。根據第11章,這種情況通常不會發生,占有資產的債務人仍然控制著資產,直到對破產案作出最終裁決。盡管從技術上講,這一術語并不用于指代大多數個人第7章或第13章破產案,其中許多還涉及到債務人的占有地位。一個人誰擁有住房或汽車貸款,誰申請破產,有時能夠維持這些貸款,而其他債務被免除。因此,該人仍然持有技術上屬于債權人所有的東西。免除或重新談判債務可能使債務人將來按時償還貸款或汽車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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