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準自愿離境的法官允許非公民在沒有下令驅逐出境的情況下離開該國。選擇自愿離境的個人通常避免被驅逐出境的負面后果。這種人通常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內自費離開。通常情況下,移民法官和在一些國家安全機構的官員,例如美國國土安全部(DHS)。如果在被批準自愿離境后不離開該國,可能會產生嚴重后果。未在指定時間內離開的人可能會受到罰款和民事處罰。他們可能會被禁止重新入境但是,在指定的時間內離境,他或她通常不被禁止今后以合法方式再次入境。一般來說,外國人可以在兩個時間要求自愿離境:在驅逐程序結束之前和在驅逐程序結束時。在提出請求之前但是,有關外國人必須符合一個國家的指導方針。最重要的是,如果外國人被判犯有嚴重重罪或參與恐怖活動,他或她可能不符合資格。如果在驅逐程序結束前提出要求,可以批準自愿離境通常情況下,只有申請人首先撤回所有其他救濟請求,并證明他或她有經濟能力離開,不存在安全風險。此外,個人可能被要求提交一份保證金,只有在他或她在指定的時限內離開該國后才能退還一般來說,這一時限不超過120天。如果在移走程序結束后適用,自愿離境往往更難實現,因為可能有其他要求:外國人可能被要求證明他或她在申請前五年內是一個品行良好的人;他或她在申請前在一個地方居住了一年;根據類似的協議,他或她以前沒有被允許離開,一個外國人通常也被允許在60天內履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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