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通常被稱為預期違約,是合同法中的一個要素,當一個人宣布他不能在截止日期前履行合同條款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這種聲明提醒另一方潛在的違約行為,允許他在合同結束前提起訴訟,只要他能證明違約行為給他造成了損害...
預期違約,通常被稱為預期違約,是合同法中的一個要素,當一個人宣布他不能在截止日期前履行合同條款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這種聲明提醒另一方潛在的違約行為,允許他在合同結束前提起訴訟,只要他能證明違約行為給他造成了損害,作出聲明的人可以撤回拒絕履行條款的行為,但他必須向另一方提供充分的保證,保證他會履行協議。否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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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手叉腰的男子有三種標準的預期違約,最直接的形式是當一方告訴另一方他根本不履行合同條款時,另一種預期違約可能發生在一方的行為表明條款無法履行時。例如,一個人可能會聲稱他會在某個日期前付給另一方,但是,如果在最后期限臨近時他顯然沒有錢,無過錯方有權立即起訴。第三種預期違約是指合同所圍繞的標的物出售給第三方。為了適用合同法的這一要素,一方當事人必須聲明他不能或不會履行合同條款。聲明不能含糊不清,而且當事人也有撤回聲明的能力,因此合同仍然有效,只要最初的拒絕沒有導致另一方作出任何改變。但是,無辜的一方有權要求額外的保證,另一方在撤回聲明后將履行條款根據《統一商法典》(UCC)的規定,如果30天內未提供擔保或另一方根本不響應請求,無辜方可以終止合同并起訴任何損害賠償。預期違約的原因是,無辜方可以起訴計劃違約的人,一般來說,只要一方當事人在最后期限前無法履行合同條款,就可以提起訴訟,使無辜的一方不必等到合同實際違約時才提起訴訟,必須證明對方當事人不僅聲稱自己不能履行合同條款,而且沒有正當理由。此外,提起訴訟的人必須證明自己因違約而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