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管轄權是指某一法院可能擁有的審理案件的權力,當被告在特定領域內有一定的"最低限度接觸"時,法院通常具有特定的管轄權,即使他確實在那里居住或從事所有業務。本案的被告可以是個人或企業。當案件中的問題是由被告的...
                    
                    
                        特定管轄權是指某一法院可能擁有的審理案件的權力,當被告在特定領域內有一定的"最低限度接觸"時,法院通常具有特定的管轄權,即使他確實在那里居住或從事所有業務。本案的被告可以是個人或企業。當案件中的問題是由被告的最低聯系方式引起時,也可以適用特定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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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手機通話的女商人,最低聯系人數規則通常適用當被告與提起訴訟的地區有足夠的聯系,使法官認為法院對他行使權力是公平的。這可以適用于被告在提起訴訟的地區有少量但重要的活動,并且案件涉及圍繞在各種情況下,法院可以通過最低接觸人數規則擁有特定的管轄權。一個例子可能包括當一個企業的總部設在一個地區,在提起訴訟的地區有一個分公司或商店。當一個地區的企業總部向說明提起訴訟的地方,這可以構成最低限度的聯系,但前提是法院訴訟涉及這些聯系人。如果是一個單獨地區的公民,通過打電話給客戶或在起訴地區發布廣告來招攬生意,則可以適用最低聯系人數規則。互聯網與付費用戶做生意的服務提供者,或者接受住在案件審理地區的客戶的訂單的,也可能受到特定管轄如果最低接觸索賠直接涉及到接觸的目的,例如從母公司位于另一地區的當地商店購買的物品引起的糾紛,則最低接觸索賠的效力更強。如果針對被告的索賠是由與爭議物品無關的單獨問題提出的,具體管轄權可能不適用。應被告的請求,可以駁回訴訟。如果被告在案發地擁有財產,即使他不住在那里,也可以適用具體管轄權。這種管轄權通常根據被告擁有財產的公平市場價值加以限制,以及索賠是否與財產有關,如果不相關,當地法院可能就沒有審理糾紛的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