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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示
公司高管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在其位謀其政不是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但對如何才能算是高管的勤勉盡責,《公司法》及其相關規定僅有原則性、粗略的規定,目前為止也沒有規范性的東西,學理上有闡釋,下面的案例給我們公司高管以啟迪。
案例簡述
2015年5月,中國證監會在對欣泰電氣現場檢查時發現欣泰電氣涉嫌財務數據不真實、虛增經營活動現金流等違法線索。
胡曉勇申辯認為:一、其作為董事,已經勤勉盡責,不存在過錯,不應為他人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二、其擔任董事系職務行為,決策均由委派單位作出,不應由其個人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中國證監會認為:一、胡曉勇在欣泰電氣招股說明書上簽字,承諾招股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胡曉勇未能提供其作為欣泰電氣董事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證據。二、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胡曉勇作為欣泰電氣董事,其對公司負有的義務和未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不因其為委派董事的身份而免除。聽證會結束后,中國證監會又于2016年6月21日與胡曉勇本人進行了談話,聽取其意見。2016年7月5日,中國證監會作出被訴處罰決定,并于2016年7月7日向胡曉勇送達。胡曉勇不服被訴處罰決定中針對自己的部分,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2016年10月24日,中國證監會作出被訴復議決定,決定維持被訴處罰決定中針對胡曉勇的部分,并于2016年10月25日向胡曉勇郵寄送達。
胡曉勇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欣泰電氣IPO申請過程中,胡曉勇一直擔任公司董事,并在相關董事會的決議及招股說明書上簽字。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京行終3225號【上訴人胡曉勇因被上訴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一案】
關于胡曉勇是否屬于未盡勤勉盡責義務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問題。
本院認為,本案中,中國證監會以胡曉勇作為欣泰電氣的董事在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中未盡勤勉盡責義務而將其認定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據此作出被訴處罰。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這個問題主要涉及勤勉盡責義務的判斷依據、判斷標準適用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要件等問題。對于判斷依據問題。一審判決適用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作為確定董事勤勉義務的判斷依據,胡曉勇認為該法律適用錯誤,不應當適用公司法來確定當事人在證券法上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問題。本院認為,公司申請公開發行新股,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既要受公司法調整,同時也要受到證券法的規制和調整。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一般情況下,該規定確定的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所在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但當公司申請發行新股的時候,則該忠實和勤勉義務不僅面向其所在公司,也經由公司申請上市而面向證券監管機構和不特定市場主體。因此,在公司申請IPO過程中,將公司法上董事的勤勉義務作為判斷證券發行審核過程中董事是否盡到勤勉盡責義務的標準,并無不當。
對于勤勉盡責的判斷標準及其適用問題。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這里,法律對公司董事的勤勉義務規定較為原則,沒有相應的細化標準,但是沒有可操作性的細化標準不等于沒有標準。準確界定董事對董事會決議承擔的責任,既要嚴格,又要嚴而有度,既不能讓董事承擔無限責任,只要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推定董事未盡勤勉盡責義務,也不能讓董事責任虛置導致董事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因此判斷董事的勤勉義務應當采取適度標準。這個適度的標準,就是董事應當善意、合理、審慎地履行自己的職責,盡到處于相似位置上的普通謹慎的人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所需要的注意義務,而且當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時候,董事如果認為自己盡到了勤勉盡責義務,應當就自己善意、合理、審慎地履行職責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本案中,欣泰電氣存在財務狀況虛假記載騙取發行核準的事實,胡曉勇作為欣泰電氣董事,在相關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同意并在招股說明書中簽名“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準確、完整”,胡曉勇如果認為自己盡到了勤勉盡責義務,則應當對自己善意、合理、審慎地履行職責進行合理說明并提供相應證據。胡曉勇認為自己屬于外部董事,不具體管理公司財務,也不具有財務會計專業背景,并不知曉董事會審議的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并據此認為自己盡到了勤勉盡責的義務。對此,本院認可一審判決的意見,如果該抗辯理由成立,則“公司法上董事的勤勉義務將形同具文”,因此胡曉勇的該理由明顯不能成立。胡曉勇還提出,欣泰電氣相關財務會計文件經過了外部專業審計機構的審計以及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審核,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確認是基于對專業機構的信任,因此其不應承擔行政責任。對此,本院認為,外部專業審計機構應當對其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而且,董事可以因為基于對外部專業審計機構無保留意見審計結論的信賴,而在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降低董事盡到勤勉盡責義務的證明責任,但相關財務會計文件經過外部專業審計機構的審計,并不能完全替代董事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因為董事履行勤勉義務具有相對獨立性,對公司財務狀況以及委托外部專業審計機構開展獨立的審計工作仍然負有合理、審慎的注意和獨立履行職責的義務。從本案胡曉勇參加董事會討論相關財務報告文件的記錄看,在董事會表決時,胡曉勇的意見都只有簡單的“同意”以及手寫的簽名,沒有任何關于對相關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外部專業審計機構審計報告的仔細研究、審慎討論以及提出疑問或風險等記載。胡曉勇認為其已就相關問題進行詢問并在得到解答的情況下才發表意見的主張,因缺乏有效證據支持不能成立。在這種情況下,相關財務會計文件經過了外部專業審計機構審計和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審核,即使可以適當降低胡曉勇證明自己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程度,但現有證據也不足以就此認定胡曉勇已經適當的履行了董事所承擔的法定的勤勉盡責義務。綜上,胡曉勇認為其在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案件中盡到了董事的勤勉盡責義務的主張,不能成立。
實務分析與公司治理建議
本案例實為因董事、高管履行是否履行了勤勉義務的法定職責而產生的糾紛。
Ⅰ、作為公司的董事、高管在其位謀其政,但如何做到勤勉盡責而又不負責確實現實中沒有相應的規范性細則,本案例董事的做法可謂現實非常的普遍,特別是公司內的任職的董事、高管由于受控股股東的指派且拿著高薪,很容易受到指派股東意志的左右,難以依法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也就好理解了。
Ⅱ、公司高管才算盡到勤勉義務,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詳細的規定,本案例告訴我們判斷董事的勤勉義務應當采取適度標準。這個適度的標準,就是董事應當善意、合理、審慎地履行自己的職責,盡到處于相似位置上的普通謹慎的人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所需要的注意義務。如果被追責還要拿出證據證明已經盡到了勤勉義務:
①保留仔細研究相關法律文件如財務審計報告、董事會決議的記錄,如相關資料的查詢、對專家的請教記載等。相關財務會計文件經過了外部專業審計機構審計和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審核,可以適當降低證明自己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程度,但不能免除其證明責任。
②保留討論的筆錄 如果對財務審計報告、董事會決議的記錄等法律文件有疑問,必要時可與相應的工作人員對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的討論和交流。
③對發現的問題及風險進行必要的提示和預警,如果公司不予以接受則在相關決議簽字保留意見。
Ⅲ、公司高管因故受到處罰,指派股東可能沒事。因此保留并舉證證明其已經盡到勤勉義務的證據是為保護自己的最后的“王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相關案例
判斷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履行了勤勉義務,應該從三個方面加以辨別:1、須以善意為之;2、在處理公司事務時負有在類似的情形、處于類似地位的具有一般性謹慎的人在處理自己事務時的注意;3、有理由相信是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的方式履行其職責。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9)滬一中民三(商)終字第969號【上訴人李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甲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賠償糾紛一案】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在履責期間的行為是否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問題,本案中上訴人李某某亦于原審中確認其于上述期間代表被上訴人公司與案外人日華公司合作涉案的手機項目,并認可給被上訴人造成了110萬元的經濟損失尚未收回。由于該項目未訂立書面的協議,亦未有其他的標的物交接憑證,明顯違反了公司高管應當履行的職責,違反了謹慎、勤勉義務,造成被上訴人向案外人無法主張債權的困境。因此,可以認定上訴人的行為已造成對公司利益的損害,應當依法向被上訴人承擔該110萬元的損失賠償責任。原審法院適用法律并無不當,處理結果并無不妥。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難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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