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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審計報告,各類評估報告,驗資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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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會計師事務所 或是稅務師事務所 只有他們那里才出審計報告
所以注會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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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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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別的,不通的審計報告不通單位,但大部分都是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主要審計稅。還有就是好多地方壟斷性很強,必須到指定的事務所進行審計才有效的,比如銀行的貸款審計,就需要到有銀行入網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還有年檢審計,你就得看看工商局有沒有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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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審計你們單位就應該由誰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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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財務造假,虛增貨幣資金近8億元,頂格處罰60萬!通過偽造定期存款合同、虛構銷售業務等等
核心: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金剛玻璃通過偽造定期存款合同和虛構利息收款方式虛增利息收入,通過虛構銷售業務方式虛增銷售收入及回款,并通過虛增產量分配真實成本的方式虛增營業成本。通過上述方式,金剛玻璃《2015 年半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 4,138.19 萬元,虛增利息收入 460.87 萬元,虛增利潤 4,461.35 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 512.67%。《2015 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 5,458.76 萬元,虛增利息收入 919.54 萬元,虛增利潤 6,205.34 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 1,072.90%。《2016 年半年度報告》虛增收入 1,043.3萬元,虛增利息收入 439.24 萬元,虛增利潤 1,482.54 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 678.57%。《2016 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 4,177.61 萬元,虛增利息收入 878.05 萬元,虛增利潤 4,987.67 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 622.26%。《 2017年半年度報告》虛增利息收入 408.74 萬元,虛增利潤 408.74 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 35.43%。《2017 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息收入 610.71 萬元,虛增利潤610.71 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 28.04%。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金剛玻璃通過財務不記賬、虛假記賬,偽造定期存款合同,配合營業收入造假虛構銷售回款等方式,虛增貨幣資金。通過上述方式,金剛玻璃《2015 年年度報告》虛增貨幣資金 45,088.1 萬元,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 27.75%和凈資產的 51.62%;《2016 年年度報告》虛增貨幣資金32,497.22 萬元,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 25.41%和凈資產的 37.22%。
我局擬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一、對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 60 萬元罰款;
二、對莊大建給予警告,并處以 30 萬元罰款;
三、對林仰先給予警告,并處以 20 萬元罰款;
四、對林文卿、林臻給予警告,并處以 10 萬元罰款;
五、對羅偉廣、蘇佩玉、范波、羅嘉賢、楊時青、蔡祥、盧俠巍、陳小衛、鄭鴻生、張堅華、安吉申、何清、肖華、林順福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 5 萬元罰款;
六、對林偉鋒、支毅、莊毓新、梁艷媚、肖蔚紅、陳偉英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 3 萬元罰款。
莊大建在金剛玻璃涉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組織、策劃、領導并實施了涉案違法行為,是最主要的決策者,其行為直接導致金剛玻璃相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發生,情節較為嚴重,我局擬決定:對莊大建采取 10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林仰先時任金剛玻璃財務總監,我局擬決定:對林仰先采取 5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2017年年報審計費60萬
審計意見類型:標準的無保留意見
審計報告簽署日期 2018 年 04 月 24 日
審計機構名稱: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6年年報審計費60萬
審計意見類型:標準的無保留意見
審計報告簽署日期:2017 年 04 月 25 日
審計機構名稱: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審計報告文號:京永審字(2017)第 110018 號
公司原聘請的 2016 年度審計機構為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鑒于公司目前正在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為確保公司 2016 年度審計工作及重大資產重組順利進行,經公司認真研究,擬將 2016 年 度審計機構更換為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負責公司 2016年度財務報告和內部控制審 計等相關審計工作。
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五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和2017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并通過了《關于改聘2016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同意聘請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公司2016年度審計機構。公司獨立董事對此事項發表了事前認可意見和同意的獨立意見。
2015年審計費60萬
審計意見類型: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
審計報告簽署日期:2016 年 03 月 29 日
審計機構名稱: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審計報告文號:瑞華審字[2016]48430012 號
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重要提示:公司判斷,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涉及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 13.1.1 條第(八)項至第(十)項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
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4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編號:粵證調查通字 190031 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2020 年 3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下發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2020]9 號(以下簡稱“事項告知書”),其內容如下所示:
“ 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大建、林仰先、林文卿、林臻、羅偉廣、蘇佩玉、范波、羅嘉賢、楊時青、蔡祥、盧俠巍、陳小衛、鄭鴻生、張堅華、安吉申、何清、肖華、林順福、林偉峰、支毅、莊毓新、梁艷媚、肖蔚紅、陳偉英:
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剛玻璃)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案,已由我局調查完畢,我局依法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及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現將我局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及采取市場禁入措施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及你們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
經查,金剛玻璃涉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金剛玻璃在 2015 年至 2017 年期間虛增營業收入、利息收入及營業利潤,2015 年半年報、2015 年年報、2016 年半年報、2016年年報、2017 年半年報和 2017 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金剛玻璃通過偽造定期存款合同和虛構利息收款方式虛增利息收入,通過虛構銷售業務方式虛增銷售收入及回款,并通過虛增產量分配真實成本的方式虛增營業成本。通過上述方式,金剛玻璃《2015 年半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 4,138.19 萬元,虛增利息收入 460.87 萬元,虛增利潤 4,461.35 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 512.67%。《2015 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 5,458.76 萬元,虛增利息收入 919.54 萬元,虛增利潤 6,205.34 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 1,072.90%。《2016 年半年度報告》虛增收入 1,043.3萬元,虛增利息收入 439.24 萬元,虛增利潤 1,482.54 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 678.57%。《2016 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 4,177.61 萬元,虛增利息收入 878.05 萬元,虛增利潤 4,987.67 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 622.26%。《 2017年半年度報告》虛增利息收入 408.74 萬元,虛增利潤 408.74 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 35.43%。《2017 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息收入 610.71 萬元,虛增利潤610.71 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 28.04%。
二、金剛玻璃在 2015 年至 2016 年期間虛增貨幣資金,2015 年年報、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金剛玻璃通過財務不記賬、虛假記賬,偽造定期存款合同,配合營業收入造假虛構銷售回款等方式,虛增貨幣資金。通過上述方式,金剛玻璃《2015 年年度報告》虛增貨幣資金 45,088.1 萬元,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 27.75%和凈資產的 51.62%;《2016 年年度報告》虛增貨幣資金32,497.22 萬元,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 25.41%和凈資產的 37.22%。
三、金剛玻璃在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間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2016 年年報、2017 年年報、2018 年半年報和2018 年年報存在重大遺漏
金剛玻璃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年度報告均披露,拉薩市金剛玻璃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拉薩金剛)為持有金剛玻璃 5%以上股份的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十六條第四項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40 號)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拉薩金剛為金剛玻璃的關聯方。
2016 年至 2018 年,金剛玻璃在未經過決策審批或者授權程序的情況下,累計向關聯方拉薩金剛提供非經營性資金 302,198,989 元用于支付股票解質押及質押利息、相關單位和個人資金往來、借款利息等用途。上述關聯交易發生的金額,2016 年全年為 25,856,589 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3%;2017 年全年為120,970,000 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16%。2018年上半年為84,845,000 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2%,2018 年全年為 155,372,400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2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 年修正,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六條第六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3 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8 號)第三十八條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2 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6〕31 號、證監會公告〔2017〕17 號)第三十一條、第四十條的規定,金剛玻璃應當在相關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中披露關聯方拉薩金剛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金剛玻璃未在《2016 年年度報告》《2017 年年度報告》《2018 年半年度報告》《2018 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該關聯交易事項,存在重大遺漏。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履職相關情況
2015 年 8 月 21 日,金剛玻璃披露《2015 年半年度報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金剛玻璃《2015 年半年度報告》審議中,在董事會會議上投贊成票的董事有莊大建、林文卿、林偉鋒、盧俠巍、支毅;在監事會會議上投同意票的監事有蘇佩玉、林順福、肖華;簽署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書面確認意見,簽字的董事為董事會投贊成票的 5 位董事,簽字的高級管理人員為林仰先、鄭鴻生、張堅華、安吉申、何清、林臻。
2016 年 3 月 30 日,金剛玻璃披露《2015 年年度報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金剛玻璃《2015 年年度報告》審議中,在董事會會議上投贊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羅偉廣、楊時青、范波、盧俠巍、陳小衛、蔡祥;在監事會會議上投同意票的監事有蘇佩玉、林順福、肖華;簽署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書面確認意見,簽字的董事為董事會投贊成票的 7位董事,簽字的高級管理人員為鄭鴻生、張堅華、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6 年 8 月 26 日,金剛玻璃披露《2016 年半年度報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金剛玻璃《2016 年半年度報告》審議中,在董事會會議上投贊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羅偉廣、楊時青、范波、盧俠巍、陳小衛、蔡祥;在監事會會議上投同意票的監事有蘇佩玉、林順福、肖華;簽署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書面確認意見,簽字的董事為董事會投贊成票的7 位董事,簽字的高級管理人員為鄭鴻生、張堅華、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7 年 4 月 29 日,金剛玻璃披露《2016 年年度報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金剛玻璃《2016 年年度報告》審議中,在董事會會議上投贊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楊時青、范波、羅嘉賢、盧俠巍、陳小衛、蔡祥;在監事會會議上投同意票的監事有蘇佩玉、林順福、肖華;簽署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書面確認意見,簽字的董事為董事會投贊成票的 7位董事,簽字的高級管理人員為鄭鴻生、張堅華、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7 年 8 月 29 日,金剛玻璃披露《2017 年半年度報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金剛玻璃《2017 年半年度報告》審議中,在董事會會議上投贊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楊時青、范波、羅嘉賢、盧俠巍、陳小衛、蔡祥;在監事會會議上投同意票的監事有蘇佩玉、林順福、肖華;簽署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書面確認意見,簽字的董事為董事會投贊成票的7 位董事,簽字的高級管理人員為鄭鴻生、張堅華、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8 年 4 月 25 日,金剛玻璃披露《2017 年年度報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金剛玻璃《2017 年年度報告》審議中,在董事會會議上投贊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楊時青、羅嘉賢、盧俠巍、陳小衛、蔡祥;在監事會會議上投同意票的監事有蘇佩玉、林順福、肖華;簽署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書面確認意見,簽字的董事為董事會投贊成票的 6 位董事,簽字的高級管理人員為張堅華、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8 年 8 月 30 日,金剛玻璃披露《2018 年半年度報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金剛玻璃《2018 年半年度報告》審議中,在董事會會議上投贊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莊疏新、梁艷媚、肖蔚紅、陳小衛、陳偉英;在監事會會議上投同意票的監事有蘇佩玉、林順福、肖華;簽署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書面確認意見,簽字的董事為董事會投贊成票的 6位董事,簽字的高級管理人員為張堅華、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9 年 5 月 1 日,金剛玻璃披露《2018 年年度報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金剛玻璃《2018 年年度報告》審議中,在董事會會議上投贊成票的董事有莊疏新、林文卿、陳小衛、陳偉英;在監事會會議上投同意票的監事有蘇佩玉、林順福、肖華;簽署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書面確認意見,簽字的董事為董事會投贊成票的 4 位董事,簽字的高級管理人員為張堅華、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6 年 3 月后,莊大建不再擔任金剛玻璃的董事長、總經理,不再為金剛玻璃實際控制人,但其繼續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案證據顯示,莊大建存在策劃組織金剛玻璃虛增營業收入、利息收入及營業利潤、虛增貨幣資金等行為,指示相關人員將金剛玻璃資金轉移至其控制的拉薩金剛,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莊大建的上述行為符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第十七條所述“組織、參與、實施了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情形,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無證據表明上述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涉案事項中盡到勤勉盡責義務。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自查報告、情況說明、生產經營單據、賬務資料、銀行回函資料、銀行流水、銀行對賬單、相關當事人詢間筆錄、外調回函資料等證據證明。
我局認為,金剛玻璃披露的《2015 年半年度報告》《2015 年年度報告》《2016年半年度報告》《2016 年年度報告》《2017 年半年度報告》《2017 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2016 年年度報告》《2017 年年度報告》《2018 年半年度報告》《2018 年年度報告》中存在重大遺漏的行為,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有關“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及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有關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金剛玻璃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關于“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本案事實、責任人職務及其實際履職情況、審議相關定期報告的會議決議、會議表決情況、定期報告書面確認意見等,對金剛玻璃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莊大建、林仰先、林文卿、林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羅偉廣、蘇佩玉、范波、羅嘉賢、楊時青、蔡祥、盧俠巍、陳小衛、肖蔚紅、陳偉英、鄭鴻生、張堅華、安吉申、何清、肖華、林順福、林偉鋒、支毅、莊毓新、陳偉英。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擬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一、對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 60 萬元罰款;
二、對莊大建給予警告,并處以 30 萬元罰款;
三、對林仰先給予警告,并處以 20 萬元罰款;
四、對林文卿、林臻給予警告,并處以 10 萬元罰款;
五、對羅偉廣、蘇佩玉、范波、羅嘉賢、楊時青、蔡祥、盧俠巍、陳小衛、鄭鴻生、張堅華、安吉申、何清、肖華、林順福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 5 萬元罰款;
六、對林偉鋒、支毅、莊毓新、梁艷媚、肖蔚紅、陳偉英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 3 萬元罰款。
此外,莊大建在金剛玻璃涉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組織、策劃、領導并實施了涉案違法行為,是最主要的決策者,其行為直接導致金剛玻璃相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發生,情節較為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 115 號)第三條第七項、第五條的規定,我局擬決定:對莊大建采取 10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林仰先時任金剛玻璃財務總監,涉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發生與其職責、具體實施行為直接相關,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 115 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的規定,我局擬決定:對林仰先采取 5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第五條之規定,就我局擬對你們實施的行政處罰及采取市場禁入措施,你們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擬處罰金額在 5 萬元及以上的當事人還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們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核成立的,我局將予以采納。如果你們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我局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
請你們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 3 日內將《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回執》或《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回執》(附后,注明對上述權利的意見)傳真至我局指定聯系人(王金濤,電話 020-37853785,傳真 020-37853778),并于當日將回執原件遞交我局,逾期則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根據《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情況,公司判斷,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 13.1.1 條第(八)項至第(十)項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
目前,公司生產經營一切正常。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就本次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向全體股東及廣大投資者表示誠摯的歉意。
公司將在收到正式的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后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敬請投資者關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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