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臨近,大部分勞動者都在期盼單位發放年終獎,用人單位也花盡心思為辛苦了一年的員工準備一份“大禮”。近日,一些網友紛紛曬出自己的年終獎,有的用人單位竟然將“辣條”、“醬油”、“大蔥”等作為年終獎,從而引起廣泛關注。年終獎能不能以這種物資形式發放?年終獎在法律中有無明文規定?究竟應當如何發放?針對本報讀者普遍關心的這些問題,筆者作出了以下闡述。
年終獎是什么,是不是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呢?
依據1990年國家統計局制定頒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六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另據第7條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2條第1項規定,關于獎金的范圍: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由此可見,年終獎屬于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屬于獎金中的“其他獎金”。
勞動法沒有關于年終獎的規定
獎金是用人單位根據企業效益為嘉獎突出的貢獻和業績而發放的特殊的薪資。獎金發放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即單位可以自行決定發不發獎金,發獎金的條件和標準。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發放工資,但沒有規定必須發放獎金。年終獎一般是由單位對員工進行考核后發放的,如果單位對其考核不符合發放獎金的條件,那自然可以不發放其獎金,如果員工離職了,由于未對其進行考核,也就不發放年終獎,畢竟發放獎金是單位自己的事情。
在以下情況下,員工有權要求單位發放獎金,而不論其是否即將或者已經離開單位。
1、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獎金的具體計算辦法的。
2、根據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獎金,且有具體金額或者計算獎金的方法。
3、單位已經對員工做出了對其發放獎金以及具體獎勵辦法決定的。如果單位借口反悔,員工則可以依法要求單位發放獎金。
假如合同沒提年終獎按同工同酬支付
作為每年度末企業向員工支付的上不封頂的獎勵,年終獎的發放,是對員工工作一年業績的獎勵。我國目前法律中尚無關于年終獎的規定。如果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并未對年終獎進行明確約定,在集體合同中也沒有約定,而且在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也沒有對于年終獎的發放進行明確規定,在此情況下應否發放年終獎,又該如何發放?
《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筆者認為:“在上述情況下,可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若協商未果,在因年終獎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則判斷分析該用人單位所支付的年終獎的性質,如果年終獎并非從勞動者平時工資所‘扣下來’的那部分,而且雙方確實約定了年終獎,只不過是約定不明確,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同工同酬的原則支付勞動者年終獎。”
如何發放?發不發?由企業決定
合同中應載明標準。具體如何發放,用人單位有權自主決定年終獎發放的條件、數額、時間等具體事宜。不過,如果發放年終獎,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對發放標準、發放時間、享受年終獎的條件等作出明確約定。
由于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關于年終獎的規定,因此年終獎屬于非法定福利的范疇。這也就意味著“員工是否享受年終獎、享受多少、享受形式”等全部由相關單位或組織自行決定。國家并不強制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發放年終獎。
一般意義上,年終獎作為通用的員工激勵手段,從用人單位角度出發,發放年終獎是一種對于過去一年員工工作的肯定和獎勵,也可激勵員工在新的一年取得更好的成績。同時,通過年終獎發放制度,也可以實現利益合理分配,均衡企業可持續發展。從員工角度來看,收入情況也是自身價值衡量的標準之一。
在實踐中,大部分企業為了自身優良運營及發展,會通過采取發放年終獎的方法來滿足相關利益的需求。筆者認為,具體如何發放,用人單位有權自主決定年終獎發放的條件、數額、時間等具體事宜。不過,如果發放年終獎,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載明發放標準、發放時間、享受年終獎的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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