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資格是指根據法律授予個人或組織權利和責任的東西。法人資格的授予長期以來一直與允許個人有關或與人平等或相似地位的實體。當美國實行奴隸制度時,奴隸被剝奪了擁有法人資格的權利。這意味著他們不能投票、申訴、合法結婚或享受美國憲法賦予的任何權利。婦女、印第安人,其他少數民族也常常被歸入類似的范疇,通過拒絕這些群體的這一稱號,國家實際上否認了他們是人,就像白人被認為是人一樣法律人格成為一個重要問題的另一個例子是,當所涉實體不是人,而是一個企業、合伙企業或公司時由于法律一般只規定人的行為和權利,隨著這類組織越來越普遍和強大,非個人實體在多大程度上擁有權利和法律責任就成了一個重要問題。例如,由于法律通常只規定一個人如何起訴另一個人,除非公司被賦予某種形式的人格,否則它可能不受法律訴訟的影響。自從工業革命以來,當公司獲得權力時,公司法人人格的局限性一直是一個爭論不休的問題雖然賦予法人資格有助于使公司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但它也為許多更復雜的問題打開了大門。例如,如果一個公司有一個獨立于股東或所有者的人格,一些人認為它也必須擁有個人權利,比如投票權,但是,如果股東被賦予投票權,那么股東實際上就有兩次投票權:一次是作為個人,一次是以公司的人格投票。由于這與大多數投票制度相沖突,這在法律界仍然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2010年,美國最高法院做出了一項判決,許多法律學者稱之為公司權利的勝利,公民聯合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擴大了公司的言論自由權,認為禁止法人參與選舉開支和選舉是違憲的盡管批評人士認為這一裁決等同于允許企業贊助的候選人在未來,但支持者認為,賦予法律人格以賦予平等的責任而不是平等的權利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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