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當人們購買帶有地役權的不動產時,房地產經紀人應予以披露。在《土地法》中,地役權是永久附屬于不動產的一部分,其性質各不相同地役權被稱為供役地役權、不動產或地塊。占主導地位的物業單位可能會利用諸如公用設施地役權、公共通道地役權等東西。沒有地役權,主要物業的功能可能會發生根本性的改變,最明顯的可能是在物業無法進入公共道路的情況下,雖然占主導地位的物業單位享有使用地役權的權利,但它并不享有使用其余物業的權利例如,在擁有道路地役權的物業的例子中,人們不能在該物業上開車離開公路,因為地役權只適用于已建成的道路有關地役權維護的某些規則也適用,同時還有與社區中的人保持友好關系的常識性良好行為;雖然使用地役權是由權利保證的,但鄰居們之間的不和會導致混亂局面當人們購買帶有地役權的不動產時,房地產經紀人應披露這一點。如果地役權附屬于財產,使其成為服務性地役權,房地產經紀人可以提供有關地役權性質和成立時間的信息。如果支配性物業擁有在另一處財產上使用地役權的權利,也應提供有關這方面的信息。有時有關地役權的信息被掩埋或很難找到,因此建議仔細閱讀所有權搜索和其他財產調查的結果地役權可在財產成立時設立,例如,當一個地塊被分割成兩個較小的地塊,其中一個地塊被指定為主要的物業單位,因為否則它將無法連接到公共設施。地役權也可以隨著土地用途的變化和演變而產生。有時地役權是由習俗產生的;如果人們習慣于以特定的方式使用某個物業,那么土地所有人不反對,這可以作為理由,建立一個合法的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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