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人通過郵件發送拒絕要約,則在收到要約之日視為有效,而不是在寄出之日有效郵箱規則,包括郵政接受規則、投遞規則和郵政規則。需要注意的是,此規則僅適用于接受。如果有人通過郵件發送拒絕要約,則該規則在收到要約的日期被視為有效,而不是在寄出之日有效在某些情況下,合同將明確規定必須在設定的日期之前收到答復,從而明確規定郵箱規則。在這些情況下,如果有人等到該日期才寄出接受,則可能不會接受該答復,因為它將在承諾日期之后收到當人們希望避免就合同進行曠日持久的談判時,有時會使用此類條款;如果截止日期是基于收到任何類型的答復的時間,則如果沒有及時收到答復,則提供合同的人可以自由選擇其他人當發送沖突的文檔時,郵箱規則也會起作用。例如,如果有人決定拒絕一個提議,然后再接受它,那么就有一個關于哪個有效的問題。根據郵箱規則,除非拒絕在接受之前到達,否則接受優先同樣地,如果有人提出了一個條件,然后又撤銷了它,但是這個人已經發出了一封接受它的信,這個提議必須是好的。在法庭上也已經確定某人不需要收到對承兌有效,除非發出承兌匯票的人有理由認為承兌匯票未被送達。一旦有人將承兌匯票投進郵箱,交易即告生效,除非該人注意到郵局發生了可能妨礙投遞的事情。例如,如果在信被放在盒子里,接受將被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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