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的16個成員國在1997年同意通過一份名為《穩定與增長公約》(Stability and Growth Pact)的文件來管理國家支出和債務。歐盟成員國簽署該公約的主要目的是防范本國貨幣和歐元的通脹。穩定與增長公約于2005年修改為在...
歐盟的16個成員國在1997年同意通過一份名為《穩定與增長公約》(Stability and Growth Pact)的文件來管理國家支出和債務。歐盟成員國簽署該公約的主要目的是防范本國貨幣和歐元的通脹。穩定與增長公約于2005年修改為在為一年以上的經濟周期編制預算時,給予個別國家更多的靈活性。

根據《穩定與增長公約》,歐盟成員國得到了更大的靈活性來應對根據該協議,歐盟各國同意,包括國家和地方預算在內的預算赤字不會超過年國內生產總值的3%此外,穩定與增長公約國家同意,每個國家的債務不超過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60%。國內生產總值一詞是指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內,通常是一年內生產的所有貨物和服務的價值《穩定與增長公約》不是一項條約,而是一項與《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相反的協議,《穩定與增長公約》的兩個條款,即《羅馬條約》或《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為《穩定與增長公約》的規定奠定了法律基礎除了債務和支出限制外,該協議還允許警告,如果達不到限制,則會進行制裁。穩定與增長公約一直被批評過于堅定和僵化。那些聲稱這一點的人過于堅定政府需要在使用債務和支出方面擁有自由度,以應對經濟衰退的影響,而經濟衰退可能持續一年以上。其他人則聲稱,該協議是軟弱的,因為使用創造性會計可以掩蓋違規行為,而且制裁措施太少,太過寬松,無法奏效2005年,在德國和法國的堅持下,官方修改了這項協議。該協議最初由德國在20世紀90年代提出。在改革后,3%和60%的赤字和債務水平保持不變,但在評估制裁措施之前,歐盟財長們可以考慮經濟衰退的嚴重程度,并可以根據當前經濟周期調整后的預算來計算遵守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