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必須在不被更改的情況下到達目的地對于警官來說,收集證據的規則非常具體,尤其是在調查正在進行的情況下,而且不存在迫在眉睫的威脅。警察首先要做的就是通過法庭出示搜查令,證明犯罪的可能原因,并且有犯罪的證據。一旦法官簽發搜查令,警察就可以執行搜查令。搜查令只適用于在手上的證據,以及通常看到或收集到的其他證據不能用來起訴不同的罪行。搜查令可以包括搜查和扣押物理位置和電子通信,例如攔截電話和電子郵件
要求某人宣誓作證是收集犯罪證據的一種方式在犯罪現場,或者在使用搜查令收集證據的過程中,警察也有一些必須遵守的規則。一般來說,標準的程序是在收集證據之前對該地區進行拍照。通常,用特殊工具收集證據,并將其放入無菌袋或容器中,以防止污染,然后交給監管鏈官員,該官員負責確保證據在不被篡改的情況下到達適當的目的地
在發現過程中,可以使用傳票強迫某人作證。盡管律師可能會在收集過程中訪問犯罪現場或實際地點證據是很罕見的。相反,律師遵循的是通過發現過程收集證據的規則。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可能會傳喚某些人作證并索要某些實物。有時,律師可能會決定向面試對象發出書面問題,而不是直接詢問,口試。這些書面問題被稱為質詢書。
在犯罪現場必須遵守某些規則在發現過程中,收集證據的規則通常非常嚴格。傳票和質詢書強迫一個人宣誓作證并如實回答所有問題,除非信息是保密的。同時,律師可以要求對方提供一份證據清單,清單上沒有披露的任何東西,在以后的審判或庭審中可能無法使用。
如果不遵守收集證據的規則,則可以視為在審判中不予受理。無論是警察還是律師,都必須嚴格遵守收集證據的規則。如果不遵守收集證據的規則,就有可能法庭可能會將收集到的任何證據扔掉,這可能會嚴重改變證據收集者獲得有利結果的可能性。
有規定執法人員如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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