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決定哪些類型的證據可以接受審判時必須經過深思熟慮可能希望引入書面證據以供法官和陪審團審查。例如,如果合同有爭議,將實物合同提交法院將有力地支持一個案件。同樣,如果檢察官聲稱有人搶劫了便利店,商店安全系統的記錄可以用來顯示被告在商店內的情況。當律師希望提交書面證據時,需要符合證據標準。首先,它必須被證明是真實的,而另一方可以要求對證據進行檢查和鑒定。有時鑒定相對容易;律師可能會問出庭作證的人"你寫了這封信嗎,"例如,在其他情況下,文件可能需要由一名專家審查,專家可以確定文件是否為原件和真品另外,書面證據和其他證據一樣,必須是相關的。在某些情況下,證明相關性可能非常簡單,而在另一些情況下則可能更復雜。此外,證據必須是原件,或者必須有在法庭上出示副本的原因。例如,律師可能會辯稱,原件太脆弱,法院正在制作傳真件,以避免對原件造成永久性損害。文件證據的例子可以包括法律材料,如合同、遺囑和其他見證人書面協議。此外,事件記錄,信件,在法庭上,其他通信也可以作為此類證據使用。當某件東西成為證據時,它會被賦予一個獨特的標識,并且法庭記錄中會記錄到某些東西被引入到證據中。如果存在,對方律師有機會對已在法庭上提出的書面證據提出質疑認為它不是真實的或與正在審理的案件無關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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