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被允許在地區法院執業之前必須宣誓刑事和民事案件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就可以在地區法院審理。地區法院可以審理因發生在海上或在海事管轄范圍內的事件而引起的糾紛的案件。地區法院可以審理被告和原告居住在不同州的案件,或者其中一個州的案件成員是外國居民,但前提是爭議金額超過75000美元(USD),他們也可以審理更明顯屬于聯邦管轄的案件,例如美國是原告或被告,聯邦雇員是被告,或者是一個涉及聯邦法律,而不是州法律的案件。
一些地區法院案件的上訴將提交給美國最高法院地方法院的法官由總統任命,終身任命。在任何一個地區法院任職的法官人數由國會確定。有一個流行的傳統,即高級參議員如果與總統來自同一政黨,可以對被提名人行使非傳統的否決權,地方法院的法官由總統任命地區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一個被認為是例行的案件可以交給治安法官處理。地方法官不是由地區法官任命的,而是由地區法官雇用并可能被解雇。地區法官利用地方法官來幫助管理地區法院的工作量,同時他們的職責和責任也在轉移視情況而定。已提交地區法院的案件通常可向美國上訴法院或適當的聯邦巡回法庭提出上訴。在某些例外情況下,上訴程序直接轉到美國最高法院。要在地方法院執業,律師通常只需通過地區所在州的律師資格,并提交申請并宣誓
地區法官利用地方法官幫助管理地區法院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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