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在法庭上,毫無疑問是有罪的。根據所涉法律糾紛的類型,證明標準可能不同。在刑事審判中,控方必須證明其案件無合理懷疑。被指控犯罪的個人在被證明有罪之前被推定無罪。當法官作出指示時在陪審團退休審議前,他或她會向陪審團解釋舉證責任及其如何適用于訴訟程序。控方不必讓陪審團確信被告有罪。相反,陪審員必須能夠在道德上有把握地對他或她自己說,個人犯了罪,如果陪審員不能這樣做,檢方就沒有履行舉證責任,陪審團必須裁定此人無罪在民事審判中,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他或她需要能夠支持關于損失或損害的指控,以便向被告收取損害賠償金。在這種情況下,通常采用的標準是證據的優勢。這個術語也可以稱為概率平衡證據優勢是指法官或陪審團必須確信被告的行為或缺乏證據導致原告受到某種形式的傷害或冤枉。從技術上講,如果只有50%的可能性是真的,被告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在民事訴訟中被追究責任意味著被告將被責令支付賠償原告損失的款項,而舉證責任在民事訴訟中又起到了作用審判是證據清楚、令人信服的原則,這是一個比證據優勢更高的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律師必須用更高的標準來說服法官構成訴訟依據的指控是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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