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平等保障法律下的平等待遇。法律平等概念是古典自由主義的核心概念,古典自由主義是一種哲學它產生于19世紀的西歐和美國,其運作基礎是對有限政府和個人自由的信仰。古典自由主義非常強調個人主權,由此產生了人人有權在法律下平等的思想法律平等的概念是古典自由主義的核心概念參與了不止一次的法律平等概念運動民權運動、美國土著民權運動和女權運動都是在美國國內爭取并最終贏得法律平等的個別團體的例子。根據美國法律,基于性別、宗教偏好、種族或任何一種歧視《世界人權宣言》界定了《聯合國憲章》所列的各項權利在全球范圍內,法律平等的概念已通過聯合國大會于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UDHR)得到解決,根據《世界人權宣言》,所有會員國都致力于"普遍尊重和遵守人權"所有人的權利和基本自由,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截至1976年,已經有足夠多的國家批準了《世界人權宣言》,使其成為國際法的正式組成部分,這意味著所有成員國都有義務遵循其中的概念和哲學。盡管世界上許多國家在法律平等的問題上,大多數國家都在努力改變國家的法律,同時也在努力改變阻礙法律平等的長期文化傳統,例如,許多中東國家的法律曾經阻止婦女繼承或擁有財產改變《獨立宣言》提出了美國平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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