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員工有權獲得合理的住宿,以履行其工作在許多環境下,過度艱苦的概念都會產生。最典型的環境之一就是工作場所。在許多國家,法律要求雇主為殘疾雇員提供他們完成工作所需的合理的住宿條件。例如,重聽雇員有權獲得一部特殊的電話,以便他或她可以開展業務。同樣,雇用在熒光燈下偏頭痛的雇員的企業將需要進行其他照明安排。
陪審員可因不適當的困難而免除陪審團職責有些企業可能會拒絕提供住宿,理由是這是一種過度的困難。有兩種測試可以用來確定住宿是否真的代表了過度的困難。第一種是費用,被認為是公司整體運營成本的一部分。所需的大部分住宿都是這樣這一論點通常是無效的。第二個可以使用的論點是,證明這種變通會改變企業的基本性質,因此構成了不合理的困難。
在許多情況下,很少需要住宿來滿足使用輪椅的員工的需求住宿不僅延伸到工作場所,殘疾人歷來面臨著各種各樣的工作場所歧視,因此制定了許多法律,旨在為他們提供工作場所的受保護地位。如果雇主以不適當的困難為由拒絕提供住宿,這種要求可以不然的話,用人單位將被依法強制提供住宿,但需要注意的是,雇員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許多人負擔不起審理案件的費用這一法律概念也出現在其他情況下,人們由于過度的困難而無法履行其法律義務。在免除人們的義務時,要注意確保困難是真實的,并確認該人沒有在知道困難將是問題。
患有頻繁慢性偏頭痛的人可能會有過度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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