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通常由法院代表處理,任何協議根據地區法律都具有約束力仲裁程序可能因地區而異,但往往遵循一種基本模式。雙方必須簽署協議,同意將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一種手段,放棄接受法庭審判的權利。然后由雙方選擇仲裁員監督爭議;可以使用一名仲裁員,但是,通常會選擇三人小組,這樣每一方都可以選出自己選擇的一名仲裁員,允許兩名仲裁員一起選擇第三名成員。仲裁員在作出有約束力的決定之前聽取證詞和審查證據
仲裁可用于兒童監護權案件。與法庭訴訟相比,仲裁有幾個明顯的優勢一些當事人喜歡這樣一種想法,即能夠任命仲裁員,而不是被指派一名在類似案件中可能有偏見的隨機法官。與法庭審判不同,聽證會和訴訟程序不要求對公眾或媒體開放,從而有更大的隱私機會。此外,這一過程通常比法庭審判要精簡得多,這樣可以更快、更方便地作出決定。這種程序的缺點包括成本,在某些情況下,這可能是令人望而卻步的開支。與法庭案件不同,在不允許法官收取服務費的情況下,仲裁員由訴訟當事人支付費用。此外,仲裁通常是一個有約束力的步驟,除非有明確和可證明的欺詐證據,否則不能上訴。敗訴方通常不允許在法庭上對裁決提出上訴當談判失敗時,通常采用仲裁,無論雙方是離婚中的配偶,還是要求雇主改變工作的工會,雙方都可能很快陷入僵局或一系列激烈的沖突,而這些沖突最終都不會取得進展仲裁員的工作通常是查看每一方提出的要求清單,并試圖創造一個既合法又公平的解決方案。因此,仲裁的世界通常沒有法院系統那么黑和白,雙方都可能得到他們想要的東西,但除非一方完全不講道理,拒絕在任何事情上讓步,否則一方取得完全勝利是不尋常的
仲裁員或仲裁員小組通常兼任法官和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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