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指控可能導致監禁在宣誓書上簽字之前,宣誓人必須宣誓保證聲明是真實的。文件還必須由有權宣誓的公證人或法院官員公證。提供宣誓書的人被稱為宣誓書。宣誓書是自愿提供的,沒有交叉詢問
宣誓書中的信息不能與簽字人先前提供的證詞相矛盾。雖然被接受為在法庭上,誓章不能與宣誓人在先前供詞中所作的任何證言相抵觸。如果誓章對宣誓人先前的證詞提出異議,則該誓章將被完全廢棄宣誓書是用不太正式的第一人稱寫的,但有一種首選格式,包括頁眉、編號段落和頁腳,其中包含宣誓書的簽名。既然宣誓,就適用偽證規則。任何年齡的人只要有足夠的能力理解宣誓具有約束力,并能分辨真偽。
在宣誓前,必須宣誓宣誓宣誓書是真實的與宣誓書一樣,虛假的聲明可能導致偽證罪的指控,因為宣誓書是真實的。然而,宣誓書和聲明書之間的一個區別是,聲明書不需要經過公證。因此,有時會用聲明書代替宣誓書,通常情況下,當目標是讓法院對一項動議作出裁決時,聲明是必要的,因為在法官對動議作出裁決之前,當事人通常沒有機會口頭證明案件的事實。如果得到其他人的聲明支持,聲明通常最為有效
聲明是必要的,因為在法官就動議作出裁決之前,當事人沒有機會就案件事實作證在行政法中,民事宣誓書和聲明在某人因健康或居住在管轄權之外等問題而無法出庭的情況下是有用的,它們有助于加快司法系統的速度,但在刑法中,它們的使用受到限制,正如被告所做的那樣與不利于他們的證人對質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宣誓書被視為脆弱的證據。通常情況下,刑事法庭只認為宣誓書可以作為一種彈劾證人證言的方法。他們從來沒有被視為確鑿的證據
宣誓書可以與法庭案件相關。宣誓書必須經過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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