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外交護照旅行沒有豁免權有關外交豁免權的規則在各國政府出版的政策手冊中有明確規定,在歷史上,某些形式的豁免權曾擴大到執行維和任務的外國政要及其官方隨從條約談判。1961年,在維也納舉行了一項關于外交關系的國際公約,這有助于統一和編纂這一慣例。
外交豁免權可以保護除了最嚴重的罪行外,其他人都不會被逮捕不是每一位外國官員或領事館工作人員都有充分的外交豁免權。一位公認的外國外交官及其直系親屬享有最大的保護,雖然即使是外交官也可以收到交通罰單,但外交人員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也受到了很好的保護,但服務人員除了履行公務外,沒有任何法律保護
不能強迫外交官和領事館官員就公務行為出庭作證。領事館一級的情況發生了變化,但是,與外交使團不同,被派往領事館的官員和工作人員在這些規則下幾乎沒有受到保護。外交官和領事館官員不能被迫就公務行為出庭作證,但領事官員可以作為證人被起訴或傳喚
外交豁免權不包括能夠違反駕駛法。雖然外交豁免權的概念似乎已經成熟,但大多數人外交官了解并尊重他們訪問的國家的法律如果一名外交官或其家庭成員曾犯下嚴重罪行,東道國可以宣布罪犯為不受歡迎的人,這意味著他或她在該國不再受歡迎。外交官可能不受當地執法部門的保護,但他們仍然要遵守原籍國的法律,任何濫用外交豁免權的人都可以被本國政府召回,并在其司法制度下受到起訴。這可能足以激勵外交官們盡一切努力遵守東道國的法律
外交官必須具備出色的談判和解決沖突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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