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訴訟被告由法律顧問代理時,必須將請求書直接發送給該律師這一法律文件通常是正式的和商業性質的。它通常是寫在一個信頭的完整的塊體風格,這意味著所有的行開始于左邊空白。它通常有一個正式的稱呼和結束。要求信可以由律師簽字,如果他是起草這封信的人,也可以由被冤枉的一方簽字。在許多國家,包括美國,通常是通過一級郵政郵寄的索償書的第一段通常說明債務發生的情況,可以是指合同或賣據,其后通常是為糾正這種情況所作的努力的概要,通常以付款要求結束并概述行動過程如果請求沒有得到滿足,我們將采取行動在許多國家,在提起訴訟之前必須發出請求書(LOD)。在美國,這封信必須符合《公平討債慣例法》(FDCPA)。這意味著討債人不得威脅債務人,使用臟話,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聲稱自己是律師或警察不是。當一個訴訟的被告由法律顧問代理時,請求書必須直接發送給該律師。這意味著原告或提起訴訟的人,被告律師所作的任何答復也應寄給原告的律師。收到要求函的人在決定之前可能要仔細閱讀回應。在許多情況下,他可能希望允許律師檢查這封信件,并建議采取任何行動。他也可能要求律師代表他與發件人聯系,以達成和解。這樣做通常會導致情況在沒有法庭審理的情況下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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