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法官都認為,憲法的制定是為了讓現代的法官仍能將其戒律應用于不斷變化的法律、態度和條件憲法解釋一般來說,憲法是產生美國所有法律的基礎性文件,當涉及到如何解釋、修改和創建法律時,它仍然是決定性的聲音。它起草于1787年,并于1788年正式獲得批準或通過。原始文件僅包含七條,但是這些年來,通過一個被稱為"修正案"的過程,又增加了更多的內容。修正案實際上并沒有改變或修正已經存在的語言,而是增加了更多的條款和規定,所有這些都決定了法院和其他規則制定機構必須如何解釋它。那些采用嚴格方法論的人通常不會忽略他們的赤裸裸的文本,它們的用途是什么這種嚴格解讀的一個例子發生在明尼蘇達訴卡特案(1998年),爭論的焦點是一個短期客人是否在某人的家里,比如一個正在進行銷售的毒販,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寧·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在案件中支持多數人,他指出了第四修正案的文本。根據他的嚴格解釋,雖然該修正案適用于自己家里的人,它不能保護他們的短期客人涉及這種嚴格解讀的其他著名案例還有1857年的德雷德·斯科特案,該案著名地斷言奴隸即使在自由州陪伴主人也是奴隸,并規定即使被釋放的奴隸也永遠不能成為公民,以及1896年普萊西訴弗格森案,它支持種族隔離的"獨立但平等"的理由。與自由主義意識形態的關系是嚴格的解釋通常被稱為對憲法的"廣泛閱讀"方法。廣義解釋通常推斷國會權力或個人權利,而這些權力或個人權利在文件中沒有得到明確承認。這種方法通常與司法能動主義相一致,反對者經常聲稱這是20世紀最著名的兩個最高法院案件,布朗訴教育委員會(1954年)和羅訴韋德案(1973年),是20世紀最著名的兩個最高法院案件,布朗法院認為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違反了憲法,盡管存在"平等"的設施。同樣,羅伊法院支持婦女墮胎的權利,這是憲法迄今未承認的隱私權,這兩起案件的結果都與自由主義的政治意識形態有關在政治話語的大背景下找到平衡,廣義解釋和司法能動主義都與政治自由主義聯系在一起,但是,這些聯系并不一定準確,因為司法能動主義和廣義解釋都可以與最高法院的判決聯系起來,比如2010年的公民聯合案,該案涉及競選資金,受到政治界的廣泛贊揚保守派。許多法律學者和分析人士敦促在嚴格和自由的閱讀之間取得平衡,使法官和決策者能夠在不屈服于其要求和挑戰的情況下輸入一些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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